1.试验药物简介

Durvalumab(MEDI)是抗PDL-1单克隆抗体;

本试验适应症是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2.试验目的

评估durvalumab相比标准治疗在下列参数的有效性:无进展生存期、总生存期

3.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试验组:Durvalumab,2.紫杉醇/培美曲塞/吉西他滨)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际多中心试验

试验人数:总体人,中国人

4.入选标准

1筛选时,年龄≥18岁。

2在进行任何方案相关流程之前(包括PD-L1检测和其他筛选评估),从患者/法定代表获得书面知情同意。

3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IV期非小细胞肺癌(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第7版;IASLCStagingManualinThoracicOncology)。

4患者肿瘤必须缺乏EGFR敏感突变(即外显子19缺失,或外显子21LR、外显子21LQ、外显子18GX或外显子20S突变)和ALK重排。

5随机分组之前,患者必须具有肿瘤细胞PD-L1高表达状态(新鲜标本或3个月内的归档样本)。

6入组时,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或1。

7至少1个病灶(既往未接受过放疗),基线时经CT或MRI准确测量显示其最长直径≥10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的短轴必须≥15mm),且依照RECISTv1.1指南,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

5.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化疗或任何其他系统性治疗的晚期NSCLC。如果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治疗6个月后,则既往接受含铂辅助化疗、新辅助化疗或针对性放化疗治疗局部晚期疾病的患者,也有资格入组研究。

2先前暴露于免疫介导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抗CTLA-4、抗PD-1、抗PD-L1和抗细胞程序性死亡配体2(抗-PD-L2)抗体,不包括治疗性抗肿瘤疫苗。

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4周内,放射治疗累及超过30%的骨髓或大范围放射治疗。注: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治疗(不包括靶病灶)是可以接受的。

4脑转移或脊髓压迫,除非患者病情稳定(无症状,无证据显示新发或正在出现的脑转移)及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类固醇药物治疗至少14天。在放疗和/或手术后,有脑转移的患者在干预治疗后必须等待4周,且必须在随机分组前通过影像学确认稳定。筛查时发现疑似脑转移的患者应在入组研究前行脑部CT/MRI检查。

5有软脑脊膜癌病史。

6组织学类型为小细胞肺癌和NSCLC混合型、肺肉瘤样癌。

7血红蛋白9.0g/dL。

8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L。

9血小板计数×/L。

10血清胆红素>1.5×ULN。这将不适于已证实患有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这类患者可向医生咨询。

11ALT和AST>2.5×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ULN。

12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或24小时采集尿液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使用实际体重)。

13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均值(QTcF)≥ms。

14研究治疗前,在最近3年内患有活动性或既往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例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腹泻相关的腹部疾病或其他严重胃肠道慢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或Wegener综合征(肉芽肿伴血管炎)、格雷夫斯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对于这一标准,以下情况例外:白癜风或脱发患者;-激素替代治疗且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如桥本综合症病后)、或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患者。

15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6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病(临床评估)、乙肝、丙肝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HIV1或2抗体)。活动性乙肝病毒(HBV)指的是已知HBV表面抗原(HBsAg)阳性结果。过去有HBV感染或消退(指的是存在乙肝核心抗体,但是HBsAg缺失)的患者符合资格。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只有当HCV核糖核酸(RNA)聚合酶链式反应为阴性时才符合资格。

17在durvalumab首次给药前14天内,正在或既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对于这一标准,以下情况例外:鼻内吸入性局部类固醇治疗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腔内注射)。未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类固醇素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前用药)。

18在IP首次给药之前30天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注:如果患者入组研究,在研究期间和IP末次给药后30天内不应接受活疫苗。

19IP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治疗是可以接受的。

20异体器官移植史。

21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了:已根治的恶性肿瘤,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5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潜在风险极低;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

22含铂(顺铂或卡铂)双药化疗的医疗禁忌症。

23对于绝经前女性患者,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阳性。女性在无替代医学原因的情况下停经12个月被认为绝经。根据年龄的要求如下: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停经12个月或以上,并且其黄体化激素、卵泡刺激素水平在公认的绝经后范围内或接受过手术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则可视为绝经女性。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停经12个月或以上,或者放疗诱导卵巢切除术并且末次月经发生在1年之前,或者化疗诱导停经并且末次月经至今1年,或者接受过手术绝育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则可被视为绝经女性。

24孕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或从筛选到durvalumab末次给药后90天期间不愿采取高效节育措施且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5已知对IP、任何辅料或其他人源mAbs过敏或有超敏反应。

26参与本项研究的规划和/或开展(AstraZeneca工作人员和/或在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均适用)。

27同时入组于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这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是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28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会干扰IP评价或患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正持续的或活动性感染、充血性心衰征兆、不受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间质性肺病或符合以下特征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限制研究要求依从性,显著增加durvalumab引起AE的风险,或影响患者提供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6.研究者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医院

陆舜

中国

上海

上海

2

医院

杨衿记

中国

广东

广州

3

医院

何勇

中国

四川

重庆

4

医院

马胜林

中国

浙江

杭州

5

医院

马锐

中国

辽宁

沈阳

6

医院

冯继锋

中国

江苏

南京

7

西安交大一附院

南克俊

中国

陕西

西安

8

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

长春

9

医院

王启鸣

中国

河南

郑州

10

医院

张贺龙

中国

陕西

西安

11

医院

王子平

中国

北京

北京

12

医院

邬麟

中国

湖南

长沙

13

医院

朱波

中国

重庆

重庆

14

医院

单莉

中国

新疆

新疆

15

医院

胡毅

中国

北京

北京

16

医院

胡成平

中国

湖南

长沙

17

医院

卢宏达

中国

湖北

武汉

18

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

陈元

中国

湖北

武汉

19

医院

范云

中国

浙江

杭州

20

新疆医院

包永星

中国

新疆

新疆

21

浙江大医院

周建英

中国

浙江

杭州

22

医院

丁翠敏

中国

河北

石家庄

23

医院

姜丽岩

中国

上海

上海

本试验信息来自CFDA“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公示平台”和申办方。

欢迎申办方/CRO/医院提供肿瘤招募信息,可以发邮件至LCSYZM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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